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有限公司**,住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邹某甲(另案处理)的组织领导下,开发推行了房卡模式的舟山麻将APP手机软件。赌客通过支付“房费”在该平台打麻将赌博,代理通过赚取买卖金币的差价以及组建微信赌博群进行抽头的方式非法获利。2017年下半年,金某某、刘某某、吴某某、腾某某、陈某甲、叶某某(均另案处理)发展为舟山地区一级代理。**公司以低价出售金币、充值返利等方式刺激上述一级代理通过组织微信等赌博群招揽赌客进入舟山麻将APP平台赌博。至案发,**公司通过舟山麻将APP平台收取房费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046.95万元。2017年5月28日至2018年1月30日,舟山麻将普通代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通过组建微信赌博群招揽赌客在舟山麻将APP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38万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已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笔记本电脑等;2.书证:户籍信息、银行流水、微信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邹某甲、邹某乙、陈某乙、倪某某、袁某某、安某某、刘某某、马某某、金某某等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电子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支付宝账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系从犯,参与时间较短,非法获利金额较少,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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