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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林明花)(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电检公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初开始,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丈夫陈某某在网上购买了一套姓名为“李某某”的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图片信息,然后注册一个微信号为:KLKL15****(昵称:万和通讯李某某),然后从上家王某某、钟某某、黄某某等人购买需要使用的作案电话卡,再转卖给电信诈骗人员使用,陈某某将下家提供的收货地址发给上家,由上家邮寄出货。而林某某和陈某某是居住在一起的夫妻,林某某在明知陈某某向他人贩卖手机卡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林某某仍然偶尔帮助陈某某联系手机卡买家,以及帮助陈某某将买家需要的手机卡邮寄出去。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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