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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林有忠)(公开版)_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84********,土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青海省海东地区互助土族自治县**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伙同被不起诉人林某丙、林某乙驾驶青BQ****车辆前往西宁市城东区北园巷**号楼**楼**楼被害人李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内,以被害人李某某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妻子有不正当关系为由,对其实施殴打并要求其说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妻子的下落,后将被害人李某某强行拉至驾驶的车辆内,途中被不起诉人林某丙、林某乙继续对其实施殴打,行至八一路东侧某公司门口向东200米处下车后再次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殴打,致使其身体多处受伤,直到14日凌晨3时许,将其送回出租屋。2019年10月9日经青海省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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