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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林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区检诉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62********,汉族,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梅州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01日09时00分许,林某某驾驶粤M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至梅州市梅江区**镇**村道**村**号侧路段时,由于道路狭窄林某某驾驶粤M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停车让相对方向大货车会车过完后,车辆起步行驶时因右边有屋角就往左打方向行驶,同时其车辆右侧与路边行人邹某某发生刮碰倒地受伤,造成邹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邹某某死亡原因鉴定,鉴定检验结果为:邹某某符合左侧肢体与钝性物体作用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认定,林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林悦信是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悦信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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