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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3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佛山市**有限公司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房,住佛山市禅城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7S****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后被带至医院抽血检验酒精含量。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送检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0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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