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52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21976********,户籍地:广东省博罗县**镇**路**号。2019年9月9日因危险驾驶罪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23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粤C5J****号小型面包车沿我市香洲区**路东往西方向,行驶至**路段时,被警察查获。经抽取其血液样本送检,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