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公刑不诉〔2016〕6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镇**路**区**市场**楼。2015年6月25日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2015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街**市场**座**号**商行内销售标有含碘食盐标识的食盐。
2015年6月24日,公安民警查获上述商铺,抓获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并起获在上述店铺内销售的食盐200包。经鉴定,上述假冒“粤盐”牌的食盐碘含量不符合GB2687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要求。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坦白、贩卖数量少等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亚装不起诉。
扣押的假盐200包,依法予以没收、销毁(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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