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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林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招检公诉刑不诉〔2019〕3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5200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烟台市黄金职业学院二年级在读生,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招远市**镇**村**号。2018年6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招远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暑期期间,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二人共同在招远市**镇、**镇等地多次盗窃他人废旧钢铁、铁器一千公斤以变卖。经招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某、林某某二人所盗废旧钢铁、铁器涉案价值人民币共计7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并积极退赃,并取得各失主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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