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焉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焉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吕某的招募,伙同陈某某、陈某某二人共同将各自身份信息提供给张某,并配合张某以自己名义在福建省福州市注册成立了****贸易有限公司、****贸易有限公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用个人身份信息办理了公司对公账户、U盾、电话卡。以上手续办理完毕后,张某将所有物品通过快递的方式寄递给电信诈骗人员吴某,张某、吕某、林某某、陈某某、陈某某从中获取数额不等的好处费。2019年8月3日,新疆焉耆县的被害人马某某接到电信诈骗电话,对方谎称系某银行客服,通过办理银行贷款的方式骗取马某某4600元人民币,其中4000元流入****贸易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中。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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