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9〕33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01967********,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社区**路**号(以上为自报)。2019年6月23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6日晚9时许,犯罪嫌疑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我市南三公路三角镇三角交警大队对开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民警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林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