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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林某某)(公开版)_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尤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住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尤溪县**镇**村家中喝了一些酒,随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到坂面镇一家小吃店内吃面,期间又喝了一些酒。同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534线由坂面镇坂面中学往吾园村方向行驶,途经国道534线232km+500m路段单方面摔倒,造成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交通事故后果。次日2时25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尤溪县总医院提取静脉血样。同年12月31日,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8.22mg/100ml。2020年2月20日,经尤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29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尤溪县总医院急诊科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无证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尤溪县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2019]醇鉴字第**号、[2019]毒鉴字第**号、[2020]车痕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尤溪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38.22mg/100ml,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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