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北区***号,现住安徽省芜湖市**区芜湖市绿色食品经济开发区安徽省***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宿舍。2018年11月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2日,被不起诉人因经济困难,申请本院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经本院通知,三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郑迎律师为其辩护人。现本院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就该案召开了公开听证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安徽省***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2年10月,厂址位于芜湖市三山区芜湖绿色食品经济开发区内,经营范围系果冻加工和销售、销售进口食品日用品等。安徽省***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主要原料之一是糖,该公司与原中铁四局下属的商贸公司有糖的购销业务往来。2015年5月初,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林某某因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些开支费用需要发票做账,遂联系合肥中铁四局采购供应总站商贸公司业务员周某(在逃),想让其虚开200万左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周松答应,并与林某某商定收取其2个点的开票费,后为林某某提供了1070400元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单位为新疆三家公司,受票单位是安徽省***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具体情况是:1、新疆绿翔糖业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5月20日开具的120吨白砂糖,价税合计619200元,税额89969.23元;2、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奇台糖业分公司5月27日开具27吨白砂糖,价税合计140400元,税额20400元;3、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额敏糖业分公司5月19日开具的60吨白砂糖,价税合计310800元,税额45158.97元。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收到上述发票后让其公司会计到税务机关抵扣了税款,骗取抵扣税款155528.2元。
2018年11月8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配合调查,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在本案审查起诉期间,林某某积极筹措款项补缴所抵扣的税款,并于2020年5月12日将税款交至三山区检察院财政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组织机构代码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发票明细、法人账户明细信息、悔过书、补缴抵扣税款的转账回单、提供法律援助申请书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同案犯周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因其犯罪数额超过立案追诉标准的幅度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系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将用虚开发票抵扣的税款全额上缴至本院财政账户,并自愿认罪认罚,基于上述法定及酌定情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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