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5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西安**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1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7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伙同林某乙(未满16周岁),在西宁市城北区**小区**楼前,将被害人姚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宗申”牌高把越野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340元。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于2018年9月21日被抓获归案。涉案摩托车已起获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