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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林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诉刑不诉〔2019〕42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住******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漳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8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21时许,在**镇**村**号陈某甲家里,林某乙与陈某乙因家庭纠纷发生打架,犯罪嫌疑人林某甲站在两人中间劝架过程中,上前用左手抓住陈某乙举起的右手手臂,用右手抓住林某乙举起的左手中指,用力将两个人举起的手用力向下拉,致使林某乙左手手指被拗断受伤。经鉴定:林某乙的左手中指近节指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9月24日,犯罪嫌疑人林某甲主动到下寨边防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年10月3日,犯罪嫌疑人林某甲的家属与林某乙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52000元并履行完毕,取得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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