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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迟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楼**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小区**号楼**室,无业。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迟某某酒后驾驶陕A****0号黑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在本市沿环城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铁塔寺路口处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迟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39.5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不起诉人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4、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迟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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