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路**号。2020年1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3日,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13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1时44分,被不起诉人柯某某驾驶一部闽******小型轿车,行驶至晋江市**镇**路**村路段,由于避让不及,小轿车碰撞李某某驾驶的无牌照三轮摩托车(后载张某某),造成李某某、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弃车逃逸。经晋江市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经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9年5月6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柯某某自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柯某某赔偿被害人人民币71867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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