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公诉刑不诉〔2017〕51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0********,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在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住茂名市茂南区**路**梯**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16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在茂名市茂南区**路春怡饼屋内,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一部玫瑰金苹果6S(64G)手机(机芯码:3556890********),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1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其是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案发后,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刑事公诉案件中适用和解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六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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