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下午15时,被不起诉人柯某某与被害人毛某某在南充市高坪区石圭镇下街舒某某经营的茶馆内打牌,期间,二人因胡牌的事情发生争执,柯某某用拳头朝毛某某嘴巴右边部位打了一拳致其嘴巴出血,当即到该镇卫生院治疗,因治疗无果一直感觉头痛,遂于7月7日到南充市第五人民医院检查系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7月10日在该院住院治疗5日后出院。经鉴定:毛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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