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878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曾用名柳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住浙江省义乌市**沙子厂。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晚19时许,犯罪嫌疑人柳某某在义乌市义亭镇**石渣厂(即**村碎石厂)驾驶挖机倾倒石块至碎石机的过程中,在明知碎石机安全灯可能存在故障的前提下,且其未确定碎石机内是否有人的情况下,将挖机内石头倾倒至碎石机内,导致正在碎石机内清理烂泥的被害人谭某某被石头砸中并压住,后被害人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现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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