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查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86********,汉族,本科,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支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东村**栋**号,现住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查**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晚21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查某某酒后驾驶皖GG****号小型客车,沿铜陵市淮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淮河大道与家兴隆浴都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后交警将其带至铜陵市立医院抽血化验,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查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2.6mg/100ml,超过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不起诉人查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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