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栗**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栗**在**县**镇境内**西白河段采用下地笼的方式进行捕鱼,被方城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19年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规定,被不起诉人栗**实施捕鱼作业的时间和地点属于该通告的禁渔期、禁渔区。
本院认为,栗**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栗**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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