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师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栾某甲,曾用名栾某乙,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71971********,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师宗县**院医师,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街道**路**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师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6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师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栾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栾某甲,听取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栾某甲与被害人蔡某甲、徐某某是同事关系,均系**院职工。2019年12月27日7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栾某甲驾驶云******号小型客车载蔡某甲(此时怀孕37周)、徐某某沿师阿线由师宗往竹基方向行驶至师宗县师阿线K21+800M处,为避让对向车辆,栾某甲朝右边打方向,车子失控后侧翻在路边的沟里,造成蔡某甲、栾某甲、徐某某受伤及云******号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蔡某甲当天剖腹产将孩子生下后继续进行医治,后经医治无效于2020年1月7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蔡某甲系交通事故致头部、颈部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栾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蔡某甲、徐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案件办理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栾某甲和被害人蔡某甲家属李某甲(蔡某甲丈夫)、蔡某乙(蔡某甲父亲)、刘某某(蔡某甲母亲)、李某乙(蔡某甲长女,13岁,法定代理人李某甲)、李某丙(蔡某甲次女,3个月,法定代理人李某甲)已于2020年3月17日自愿和解并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不起诉人栾某甲向被害人蔡某甲家属赔偿了相关医疗费开支7万元及死亡补偿款5万元,共计12万元,并于当日已全部履行完毕。被害人蔡某甲家属签署谅解书,称对被不起诉人栾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栾某甲的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栾某甲和被害人徐某某已于2020年3月18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栾某甲自愿赔偿徐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13863.31元,并于当日已全部履行完毕。被害人徐某某签署谅解书,称对栾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检察机关对栾某甲免于刑事处罚。2020年3月23日,被不起诉人栾某甲还向我院提交了不起诉申请书,请求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栾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造成乘车人一人受伤、一人死亡,驾驶人栾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不起诉人栾某甲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被害人家属谅解,且栾某甲与二名被害人系同事关系,栾某甲系好心搭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零二条之规定,决定对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师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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