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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公诉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8021974********,蒙古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新闻出版、文化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德令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令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3日17时50分许,桑某某醉酒后驾驶青H1*****号“东风”牌小型轿车,沿柴达木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蓝天巷交叉口时,与对向左转弯驶入蓝天巷拉毛加驾驶的青A4N***号“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检验鉴定,从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65.2mg/100ml。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本院认为,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及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书面谅解,经我院2019年2月28日检委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西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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