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官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8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向其进行权利义务告知,并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手续。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22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粤******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其行至昆明市**道**路交叉口六甲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被现场查获时的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5.40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指认笔录。
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和认罪认罚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