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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梁小娃)(公开版)_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出生于1975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1975********,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人,住洛南县**镇**村**组,农民。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经我院批准被执行逮捕,2019年7月4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后乘张某某、光某某)行驶至洛南县**镇**村**组路段,在超越前方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陕E*****重型自卸车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摩托车倒地,致摩托车乘坐人员张某某被陕E*****重型自卸车碾压,当场死亡。经络南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梁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群众电话报警,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能够赔偿受害人损失,得到受害人谅解,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小娃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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