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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梁建强)(公开版)_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甘D*****普通货车行驶至会宁县会师镇开发区桃园春宾馆门前时,被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梁某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42.2mg/100ml。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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