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甘D*****普通货车行驶至会宁县会师镇开发区桃园春宾馆门前时,被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梁某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42.2mg/100ml。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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