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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梁德平)(公开版)_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安检环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2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南省安乡县**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9年10月25日、12月13日分别被安乡县公安局及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为了捕鸟食用,分别于2019年10月21日、10月22日两次从安乡县县城购买了三张网和两个扩音器放置于自家房屋西边龙虾池旁以及南边邻居家的鱼池旁,利用扩音器播放鸟叫声吸引鸟儿的方式进行猎捕。同月24日,安乡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案后赶赴现场,在梁某某房屋西边龙虾池旁的网上发现了两只鸟类活体。民警随后将出来查看捕猎情况的梁某某抓获。到案后,梁某某如实交代了其犯罪的事实,且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经安乡县林业局森保站鉴定,梁某某所捕获的野生鸟类为黑水鸡活体两只,为中国三有保护鸟类和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两只黑水鸡均已被放生。

认定上述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

安乡县公安局《案件揭发经过及抓获经过》以及梁某某的供述能够证实梁德平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德平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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