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74********,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工作单位:五台县**委员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巷**排**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2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查明其系忻州市五台县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太原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7日对其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0日经五台县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次会议决议,接受梁某某辞去代表职务,太原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3日对其作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0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京P****0灰色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原市迎泽区沿南沙河南沿岸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中环桥下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提取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鉴定意见为122.73mg/100ml,因其对第一次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后经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45mg/100ml。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能够认罪认罚,具有立功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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