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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梁某某)(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8〕11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区**大街**号。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8年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7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丈夫叶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H****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山市小榄镇祥丰路与广成路交汇处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叶某某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在公安机关调查叶某某危险驾驶罪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冒名顶替叶某某,自称是肇事司机,为其丈夫叶某某醉酒驾驶的行为做假证明包庇。

2017年11月9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承认自己的包庇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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