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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梁玉海)(公开版)_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公诉刑不诉〔2019〕5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3319*******,汉族,高中文化,沈阳市*****职工,住沈阳市沈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2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辽A*****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处,被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沈河区大队民警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梁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酒精(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5mg/100ml。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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