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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梁长圣)(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19〕6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6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杨楼乡**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月1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1日20时40分许,梁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码两轮摩托车行驶到方城县杨楼乡杨楼街南头养鸡场路段附近时,被方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测试,梁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93.5mg/100ml;经鉴定,从送检的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1.16mg/100ml。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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