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公诉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住河南省鹿邑县**办事处******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年*月**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2日16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酒后驾驶豫******小型面包车,沿鹿邑县真源大道自北向南行驶至付桥路段时,被鹿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0.92mg/100ml。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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