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楚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汉族,大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郾城县,住漯河市召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1时35分,楚某某驾驶豫L*****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漯上路高速桥下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0月26日,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楚某某血中乙醇含量:10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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