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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楚贺龙)(公开版)_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召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楚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汉族,大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郾城县,住漯河市召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1时35分,楚某某驾驶豫L*****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漯上路高速桥下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0月26日,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楚某某血中乙醇含量:107mg/100ml。

本院认为,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且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为达到惩治犯罪与社会效果并重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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