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刑不诉〔2018〕7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8月22日被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17日樊某甲与本村村民樊某乙同桌喝酒后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后樊某甲将樊某乙推倒在地,致樊某乙脸上多处受伤。经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樊某乙外伤致面部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7年8月21日双方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樊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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