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樊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74********,汉族,党员,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单县**村**街村**号。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酒后驾驶鲁******号二轮摩托车,沿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处时,被金乡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抓获。随后金乡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将樊某某带至金乡县宏大医院对被告人樊某某的血样进行提取并送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樊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1mg/100ml,被告人樊某某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樊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7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