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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樊自瑞)(公开版)_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鄄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甲(曾用名樊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鄄城县**镇**庄**号。因犯抢劫罪,2008年3月5日被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2010年7月29日,经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对樊某甲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2年2月13日止。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2月11日由鄄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甲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8日,鄄城县**村民苏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其QQ159594****,建立群号“495287**”的“影视群”,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物品,并任群主。被不起诉人樊某甲和山东省曹县**村民刘某某(另案处理)、鄄城县**号居民杜某某、鄄城县**村民孙某某、鄄城县**村民仪某某、鄄城县**村村民苏某某、鄄城县&&村77号居民彭某某,先后加入该“影视群”,均担任管理员。至案发时止,该“影视群”成员已发展至175人。经鉴定,从“影视群”中提取的167个视频文件为淫秽物品。

被不起诉人樊某甲在任该影视群管理员期间,没有履行自己的“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删除群成员、删除上传到群共享的文件、删除相册或照片”等监管职责,放任他人在“影视群”内传播淫秽视频文件167个,但其本人未在影视群内传播淫秽物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樊某甲主动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樊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因其系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甲不起诉。

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樊某甲所持有玫瑰金色红米手机一部,被鄄城县公安局扣押已随案移送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在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应当对所扣押手机予以解除扣押,并返还原持有人。

被不起诉人樊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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