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汪斌,石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
本案由石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告知檀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檀某某本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晚,檀某某与朋友李某某等人在**镇**饭店就餐,期间檀某某饮用四两左右黄酒,后檀某某驾驶皖R***号小型轿车从石台县**镇出发向石台县城方向行驶,至石台县**镇**的临时执勤点被民警查获,现场呼出气体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毫克/100毫升,经鉴定,檀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93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檀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犯罪事实,系坦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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