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甲,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5609155715,汉族,文盲,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到东里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6年02月05日17时许,被害人梁某甲与梁某乙等人到雷州市**镇**村委会**村欧某甲家,向欧某甲儿子欧某乙追讨雷州人民法院判决欧某乙应赔付给其妻子的车祸赔偿款时,与欧某甲发生口角。随后,欧某甲持镰刀对被害人梁某甲等人进行驱逐、恐吓,并与同案人林某某等人持械器对被害人梁某甲、梁某乙等人进行殴打,致使梁某乙、梁某甲等人身体多部位受伤。在双方斗殴过程中,梁某甲持铁鞭打伤林某某耳部。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甲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梁某乙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
于2019年8月12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欧某甲的家属与被害人梁某甲、梁某乙在雷州市东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林某某、欧某甲共同赔偿两被害人50000元,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欧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赔偿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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