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7〕72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14日23时50分,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驾驶粤GP****号牌轻型厢式货车,从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沿雷湖快线往雷州市沈塘镇方向行驶,途经雷州市沈塘镇洋村大桥路段,碰撞到行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死亡及粤GP****号牌的轻型厢式货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雷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欧某某承担全部责任,陈某某没有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欧某某主动投案自首,欧某某主动与陈某某的家属陈子江达成赔偿协议,欧某某赔偿给陈某某的亲属309307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请求不再追究欧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欧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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