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武冈市**站职工,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路**号附**号,居住地武冈市**街道办事处**岭**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9月25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6时许,欧阳某某饮酒后驾驶湘E1****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武冈市武强北路由北往南行驶,行至养天和大药房金山角店路段时,与对向肖某某驾驶的左转调头的二轮电动摩托车相撞,造成肖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欧阳某某案发当日19时许的血乙醇浓度为130.80mg/100ml。经认定,欧阳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肖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欧阳某某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将肖某某送至医院治疗,随后向侦查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2019年9月17日,欧阳某某赔偿肖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1100元,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欧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认罚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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