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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武定工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侦监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单位:武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9*********J,住所地为武定县狮山镇****号。

法定代表人:周**,男,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10,现任武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不起诉人,贺**,原武定********公司董事长,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19,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武定县,住武定县狮山镇**街**号。

本案由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武定********公司,被不起诉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单位武定********公司在建设武定县**项目实施过程中,于2017年10月到2018年6月份期间,在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情况下,对项目园区部分林地土地进行平整施工,共未批占用林地63.195亩。

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测算报告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武定********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而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毁坏,被不起诉人贺**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系单位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定********公司和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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