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涧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酒后驾驶豫C*****的红色珠峰牌二轮踏板式摩托车沿本市康滇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西苑路与康滇路交叉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3.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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