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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晋检刑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0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太原市晋源区人,个体,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4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醉酒后驾驶晋A*****3号黄色吉利牌微型轿车,在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晋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长巷村村口时,被在此执勤的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晋源大队交警当场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武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4.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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