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涧检一部刑不诉〔2019〕47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69********,汉族,高中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住洛阳市涧西区**路街道办事处**路**号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6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涧西区中州西路秦岭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某某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1.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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