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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段同高)(公开版)_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16〕1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41951********,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5年6月19日被宁陵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宁陵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18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宁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5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5年11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5年12月15日退回宁陵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15年12月3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5日、17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伙同张某某、栗某某、栗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生长在宁陵县张弓镇黄庄村东南地的杨树73株,桐树2株。经林业技术鉴定折合活立木蓄积共计13.626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并经检察长决定,决定对段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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