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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村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驾驶云A*****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接送汪某某等人行驶至曲靖市麒麟区越州镇白旗营村路段处时,因人员严重超载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查,云A*****号小型面包车核载8人,实载15人,超载7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其超载人数超过立案追诉标准幅度不大,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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