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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段某某)(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公诉刑不诉〔2015〕3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女,1975年4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91975***,汉族,大专毕业,社旗县**职工,住社旗县**(户籍所在地社旗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12月3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5年2月12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5年2月13日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2年7至8月份,犯罪嫌疑人段某某伙同张某、丁某某(二人均已判刑)、刘某某、“二宝”、赵某某、赵某某、杨某某(五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开设赌场,以“推牌九”等方式聚众赌博,参赌人员每天达30人左右,赌注每人每次在50元至2200元之间,按参赌人员所赢取利润的10%抽头获利,共非法获利22万余元。段某某参与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2年7月份,段某某伙同张某、丁某某、杨某某、刘某某、“二宝”、赵某某等人在社旗县**家属院丁某某家开设赌场约八天,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获利共计4万余元,每晚所抽头获利的款额除去开支后由当晚场主分肥。

(二)2012年7月份,段某某和张某、刘某某、“二宝”、赵某某等人在社旗县**村王某某家和王某某家开设赌场四天,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获利共计8万余元,每晚所抽头获利的款额除去开支后由当晚场主分肥。

(三)2012年8月10日前后,段某某伙同张某、刘某某、“二宝”等人在城郊乡**村苑某某和王某某家开设赌场五天,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获利共计10万余元,每晚所抽头获利的款额除去开支后由当晚场主分肥。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1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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