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同年3月13日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8时15分,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驾驶一辆晋D****X的白色某某牌轻型封闭货车,沿长治市潞州区和平东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和平东街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段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山西屯留司法鉴定中心对段某某提取静脉血液进行血液乙醇含量鉴定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119.55mg/100ml。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参照长治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2月13日制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一)款未发生交通事故,无第四条规定情形,其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