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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段浩然)(公开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幢**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0日1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在搭乘杨神龙驾驶的皖******滴滴网约车,至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大街与明光路交口东北角下车时,将杨的手提包拿走,包内有现金2850元,身份证、驾驶证、二十多张银行卡等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赔偿并得到杨神龙谅解。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坦白、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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