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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段贵发)(公开版)_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楚州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28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元谋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元谋县,住元谋县**镇**房小区**栋**室。因涉嫌窝藏罪,2019年11月5日被元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8月,被告人段某某请被害人普某某和到家中帮忙打谷子,并留其在家中吃住。1995年8月19日,被告人段某某发现家中柜子锁被破坏,柜子里1000余元现金被盗,怀疑是普某某和所为。被告人段某某和妻子某某一起到县城街上去找普某某和,在元谋县城客运站北侧十字路口附近找到了普某某和,被告人段某某与普某某和发生厮打,普某某和逃跑,被告人段某某一直紧追,当追到鱼水井村旁元谋县兽医畜牧站门口时,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普某某和杀伤在地,之后携带作案工具潜逃,被害人普某某和因被锐器刺伤锁骨下动脉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段某某作案后潜逃,长期隐匿身份信息藏匿在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村,2019年6月12日,被贵州省息烽县公安机关抓获。被不起诉人段某甲明知段某某为犯罪嫌疑人而为其提供资金,对犯罪嫌疑人再次逃回贵州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致使犯罪嫌疑人得以长期潜逃。

本院认为,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窝藏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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